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暂行办法
2019-12-02 10:38:40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20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增强物业缴费意识,缓解收缴难问题,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取标准
伊美区缴存职工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000元;乌翠区、铁力市、嘉荫县缴存职工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不超过800元;其他地区缴存职工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不超过600元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当年不提取的视作自动放弃,提取额不计入下一年度。
二、办理方式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采取手机APP在线自助办理。
2.以家庭为单位提取金额超过线上提取标准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缴费票据(缴费日期一年以内)、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增值税发票到柜台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每个自然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一套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2.有未结清贷款的职工不予办理;
3.纳入公积金中心诚信黑名单的不予办理;
4.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5.缴存职工在线自助办理物业费提取与到柜台办理物业费提取只能选取一种。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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