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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2019-12-02 10:34:25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20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需求,解决职工购房资金不足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中“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用于其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发放用于其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的贷款组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向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合作的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以组合的方式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资金来源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银行贷款部分资金来源为银行自营性信贷资金。

第四条 组合贷款从审批到发放整个流程应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个人资金需求提出申请,在借款人资金需求范围内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不得强制组合发放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对组合贷款中各自发放的额度负责和监督,负责事项包括贷前审核、贷中审批、贷后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借款人及配偶购买一手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发放组合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满足《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要求,以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对象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确定各自可发放贷款额度,公积金中心优先确定可发放最高贷款额度,额度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发放,组合贷款发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部分,购买一手住房的按照购房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价款确定,购买二手住房的按照过户交易时《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我市住宅市场价格数据库中列示的房产价值孰低确定;银行贷款部分,房屋总价按其相关要求确定。

第十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照《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确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按其贷款期限相关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银行贷款利率参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LPR定价执行。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抵押物,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抵押方式为顺位抵押,公积金中心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抵押顺序分别向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各自保管,抵押权利期限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至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并办理抵押解除之日止。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限内必须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顺序依次为:

1.受理:按照《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要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可同时申请银行组合贷款;对借款人贷款资格和贷款要件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2.审批: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按照贷款办理流程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格及所提供贷款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要件齐全且完全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贷款银行参考公积金贷款审批结果,依其贷款相关规定核准贷款额度。借款人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登记顺序依次为:

1.借款人、抵押人、受托代理人及抵押权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出具“授权同意贷款银行对所购房屋抵押剩余价值办理顺位抵押”的证明材料,贷款银行持证明材料和抵押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在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遇特殊情况顺延),购买一手住房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购买二手住房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约定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按照与借款人的约定,在贷款还款日以委托扣款方式,从借款人约定的账户内扣划应收本息额。

第十八条 贷款偿还的相关规定

(一)偿还比例: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偿还银行贷款额度按其规定标准确定。

(二)偿还方式: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应采取相同的还款方式,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还本付息。

(三)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足额偿还满12个月以后,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偿还时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前偿还贷款违约金;银行贷款提前偿还按其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用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申请对冲还贷、部分提前还本和全部提前结清;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可同时申请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按照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管理。    由贷款银行分别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事项催收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要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剩余价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持贷款结清证明材料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联合贷款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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