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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2019-03-13 14:16:29  浏览次数:

伊春市高层次人才

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3月7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营造有利于人才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伊春建功立业,切实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受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包括:林都精英、林下经济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优秀专门人才、网络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同时还包括国家和省级命名表彰的上述同类人才。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1、放宽购房提取额度。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放宽租房提取额度。高层次人才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物业费等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缩短申贷缴存时限。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高贷款最高额度。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最高比例为房款总价的80%,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享受第三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除符合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外,还需提供由市委组织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评定文件,该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时效以人才评定文件上的时效为准。

第五条 服务保障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服务专员,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政策咨询、预约服务,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档案库,对出台的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时通过短信平台予以告知。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在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录用手续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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