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2019年3月7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缴存职工居住水平,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大(装)修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第三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大(装)修住房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大(装)修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大(装)修住房是指原自住住房破损严重,房屋年久失修,需要对旧房进行改造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的行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大(装)修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基本装修;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新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连续计算);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贷款;
(六)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该用于大(装)修的自住住房,其房屋性质只能为住宅。
第八条 伊春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申请大(装)修住房贷款时,只可用借款人、配偶的房产作抵押。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申请住房大(装)修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房龄不得超过30年。职工贷款上限额度参照房屋不动产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核定。由于各县(市)区(局)的房屋价格差异过大,贷款额度需参照房屋所在地房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房屋每平米贷款额度上限分别为:伊春区为1200元;铁力市和嘉荫县为1000元;友好区、乌马河区、西林区、金山屯区和南岔区为900元;桃山区和双丰区为800元;新青区、五营区、带岭区和朗乡区为700元;乌伊岭区、汤旺河区、红星区、上甘岭区、翠峦区和美溪区为5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款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其他规定。
(一)月还款额:根据所购住房价格、面积、家庭收入、个人信用、年龄、历史贷款、偿还能力及负债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出家庭月总收入的60%;
(二)家庭月收入:(1)借款人、配偶的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缴存基数确认;(2)借款人及其配偶如在伊春区域以外工作,以异地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注明的缴存基数确认;(3)配偶如退休,由其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退休收入证明确认;
(三)不良信用:个人征信报告中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逾期拖欠记录则视为不良信用,不予以贷款;
(四)借款人、配偶在其他金融机构有2笔(含)以上贷款或正在为他人提供2笔(含)以上担保的,不予以贷款;
(五)对已使用过两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予以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所需材料:
(一)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职工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概算表及所需主要建材的材料明细清单原件,借款人需提供拟抵押房屋装修前的室内照片,并由我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
(三)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卡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五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应以本人、配偶名下1套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并与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申请签约“对冲还贷”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留存6个月的贷款月还本息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款满1年后,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抵押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主贷款人或其配偶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变更抵押借款合同,须经管理中心及借款人双方依法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抵押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拖欠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拖欠6个月(含)以上,不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法院申请裁决,处置抵押房产。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当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时,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回收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贷款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并有权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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