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办法
(2019年11月20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21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9﹞49号)和《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时,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中心人员现场勘察工程建设及销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主任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受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信用报告;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不动产权证书或XX项目用地请示的批复;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信息表;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测绘报告;
12.房源信息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准入或暂缓准入的决定:
1.开发企业不具有合法身份和相关资质的;
2.开发企业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能力较差的;
3.开发企业信用记录不良的;
4.开发企业资产负债出现问题或存在债务纠纷的;
5.多层或高层楼盘的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未达到封顶的;
6.工程建设出现停工或质量问题的;
7.开发企业出现媒体负面报道或内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第五条 准入楼盘的信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后,管理部工作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的操作流程,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申请准入楼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对应、完整、准确地录入和拍照。开发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信息变更时,须及时向经办中心报备。
第六条 楼盘准入后跟踪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与其终止相关业务,对已受理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终止合作协议:
1.为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2.已准入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不良状况的;
3.与购房者串通实施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
4.开发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
5.有其他违反合作行为的。
如开发企业发生以上行为,按照《伊春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入我中心黑名单。
第七条 开发商办理楼盘准入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公积金中心负责将缴存人贷款金额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