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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22-11-04 13:31:46  浏览次数:

(2022年10月21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简称管委会)。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不得超过30人,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建、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五条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事项上报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九)审议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十)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八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集中和书面形式召开4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有3/4以上委员出席。

第九条 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程序一般为

(一)宣布委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题报告;

(三)委员发言,讨论议题;

(四)委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五)公布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结讲话。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须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列席,负责会议纪要和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管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抵制和拖延。对拒不执行管委会決议的,由管委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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