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伊春市

伊春市已故人员公积金提取承诺制度

2021-10-20 14:01:47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20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0年9月22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2021年3月19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2021年10月18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


因已故人员继承人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手续繁杂,还需支付费用,有些继承人碍于公积金数额较小,放弃继承。为解决这个问题,方便群众提取小额公积金,简化办理流程和要件,实行已故人员提取承诺制。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账户为封存状态,且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0元(含)以下的缴存职工。

第二条 提取人为《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三条 所需提取证明材料

1.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职工死亡证明、能够证明提取人与死亡人员关系的证明。

2.如结婚证、户口簿等不能明确与死亡人员关系的,可由提取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所属社区出具关系证明。

3.如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同时到中心来办理的,提取人需提供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委托书》。

4.第一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的,须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5.提取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并需在公积金办理机构签署一份《承诺书》,如提供虚假材料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

提取人所提供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提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公积金中心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五条 此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承诺书.doc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58-3971140    传真:0458-3971140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环卫路教师进修学院后院东20米线
技术支持: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