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的说明(2019年3月7日管理委员会通过)
2019-04-15 09:51:47 浏览次数:
(2019年3月7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2018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还未下达,目前仍执行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149元的标准,即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9447元。根据黑政规﹝2017﹞30号文件规定,伊春市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即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暂执行1270元的标准。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将在2018年数据确定后再做调整,并予以补缴。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