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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办法

2019-12-16 08:55:43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20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缓解和减轻职工群众看病求医的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范围

1.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脑损伤;(11)严重Ⅲ度烧伤;(1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3)终末期肺病。

2.年基本医疗保险核销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

二、提取标准

1.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内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申请提取成功后,每个自然年度都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年基本医疗保险核销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职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提取。)

三、提取要件

1.身份证原件;

2.同时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患病提取父母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3.一类银行卡;

4.医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

5.职工患重大疾病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或出院证明复印件;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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