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对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2018-04-04 11:19:23 浏览次数:
通 知
尊敬的广大缴交职工:
我中心于2014年10月8日起对在我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对冲还贷”业务,即:职工在我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后,主贷款人或配偶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或存折到我中心信贷科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操作事宜可向信贷科工作人员咨询。
咨询电话为0458-3971110
特此通知。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