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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

2022-11-04 15:05:12  浏览次数:

(2022年10月21日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过)

 

为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减轻缴存人支付首付款的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取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缴存人及配偶可向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

(一)我市缴存人以公积金贷款形式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自住住房的。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已签署《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二、提取额度

购房缴存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要件

(一)身份证原件;

(二)《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三)户口簿原件(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四、办理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签署《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二)缴存人持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的《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明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缴存人持相关提取材料到公积金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授权委托书》。

(四)公积金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中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约定的银行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缴存人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六)缴存人自提取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公积金中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路径退回至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缴存人及配偶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缴存人及配偶已提取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将纳入我中心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缴存人,自纳入之日起3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纳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自纳入之日起3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禁入。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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